6.1.4.1 ~ 6.1.4.20 技术要素规则详表(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基础)

编号

规则名称

规则配方详细说明

居民及居民中具体涉及的地域/角色/其他

企业及企业中具体涉及的部门和组织/个人的角色和职位及其上下游谋划

政府及政府中具体涉及的部门和组织/个人的角色和职位及其上下游谋划

关联模型/上游下游影响及其上下游谋划

6.1.4.1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最高层级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未来15-20年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重点领域、重大专项、改革任务和保障措施。例如“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确定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技术等前沿方向。

角色
• 全体国民,是科技发展的最终受益者。
地域:全国性、顶层的战略蓝图。

部门/角色
企业战略研究院/研发部:解读规划方向,将企业研发战略与国家需求对齐,争取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谋划:企业需关注规划释放的信号,提前布局重点领域,这关系到未来产业竞争格局和政策资源流向。

部门/角色
科技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工程院等协同编制和实施。
谋划:把握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部署国家创新体系,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模型5)提供行动纲领。

上游: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施工图,是所有6.1.4技术要素规则的总纲领和上位依据。
下游
1. 是6.1.4.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1.4.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具体项目设置的直接依据。
2. 是6.1.2.32科创板、6.1.2.33创业板定位产业支持的指引。
3. 是6.1.4.3人才、基地、资金等创新资源配置的宏观导向。

6.1.4.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力量开展联合攻关的计划。实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涵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典型应用示范等环节。

角色
• 参与项目的高校、院所、企业的科研人员。
地域:项目承担单位分布全国。

部门/角色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作为项目牵头或参与单位,需完成约定的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
谋划:承担国重项目是实力的象征,能获得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但管理严格,验收压力大,需注重成果转化。

部门/角色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各专业司)负责规划、指南发布、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
谋划: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聚焦国家战略任务,突破产业关键技术,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型举国体制在科技领域的体现。

上游:是6.1.4.1规划纲要的核心落地工具,整合了原有的“863”、“973”等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
下游
1. 项目成果是6.1.4.5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活水。
2. 是6.1.4.7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服务对象。
3. 其项目管理改革(如“揭榜挂帅”、经费“包干制”)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的风向标。

6.1.4.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办法

针对与国家战略安全和长远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如大型飞机、载人航天、核高基、新药创制),设立专门重大专项,集中资源,持续攻关。具有目标明确、系统性强、投入巨大、周期长的特点。

角色
• 专项涉及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工程师、管理人员。
地域:专项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构成“国家队”。

部门/角色
专项牵头单位(通常是央企、国家科研机构):负总责,组织庞大协作网络,确保专项整体目标实现。
谋划:承担专项任务责任重大,关乎国运。企业能深度融入国家战略产业链,但需极强的系统集成和风险管理能力。

部门/角色
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三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委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实施管理办公室。
谋划:在战略必争领域抢占制高点,解决“卡脖子”问题,保障国家安全和产业竞争力,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战略工程。

上游:是6.1.4.1规划纲要中“重大专项”​ 任务的具体化和工程化实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集中体现。
下游
1. 专项成果(如大飞机C919)直接催生新的6.2.4战略产业。
2. 是6.1.2.32“硬科技”企业上市的重要背书和技术来源。
3. 其组织管理模式为6.1.4.92“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6.1.4.4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系统性改革科技领域的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评价激励制度、成果转化机制、人才发展机制、开放合作机制等。核心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如给科研人员“松绑”,扩大高校院所自主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角色
• 广大科研人员、高校教师、企业研发人员。
地域:全国性、深层次的制度改革。

部门/角色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管理层和科研人员:既是改革对象,也是受益者。需适应新的评价、激励、经费管理制度,释放创新潜能。
谋划:改革旨在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让机构更有活力。但打破“旧规矩”需要过程,各单位需积极落实细则。

部门/角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科院、工程院等联合推动落实。
谋划:构建适应创新发展规律的治理体系,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保障。

上游: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在科技领域的具体部署,是落实6.1.4.1规划纲要的制度保障
下游
1. 直接影响6.1.4.5成果转化收益分配、6.1.4.6知识产权归属等具体政策。
2. 是6.1.4.8科技评价、6.1.4.9科研诚信等规则修订的驱动力。
3. 改革的成效决定6.1.4.1规划目标能否实现。

6.1.4.5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条例

明确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更大的自主处置和收益权。规定成果转化净收入的不低于50%​ 用于对完成、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鼓励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

角色
• 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发明人)。
地域:全国统一法律,破解成果转化“中梗阻”。

部门/角色
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办公室、资产公司:核心运营部门,负责成果披露、评估、谈判、作价入股。
科研人员:可获得高比例奖励,激励其将“纸”变“钱”。
谋划:单位需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内部分配细则。科研人员需强化市场意识,与转移机构合作。

部门/角色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牵头落实,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等协同。
谋划: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一环。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在成果权益分配领域的核心立法突破,是“三权”改革的法律固化。
下游
1. 催生了大量6.1.4.6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成立的学科性公司(Spin-off)。
2. 是6.1.2.10创业投资和6.1.2.32科创板的重要项目来源。
3. 转化收益分配是6.1.4.8科技人员评价和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

6.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明确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申请与审查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

角色
• 所有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
地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

部门/角色
企业知识产权/IP部门、研发人员:核心是申请高质量专利,构建专利布局,并通过诉讼或许可运营实现专利价值。
谋划:专利是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武器。企业需建立系统的专利战略,从申请、维护到运营、维权。

部门/角色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受理、审查、授权;法院负责专利诉讼审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行政执法。
谋划: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技术创新。是6.1.4.5成果转化的法律基础。

上游: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法律,是6.1.4.5科技成果的法律确权形式,是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
下游
1. 专利数量和质量是6.1.4.8评价高校、企业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
2. 是6.1.2.32科创板上市审核中“硬科技”属性的重要证明。
3. 专利侵权纠纷是6.1.1.133知识产权法庭的主要案件类型。

6.1.4.7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要求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都应对外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实行有偿服务、成本补偿,收入可用于维护和人员激励。

角色
• 需要使用高端仪器设备进行研究的科研人员。
地域:仪器资源富集的高校、大院大所是提供方。

部门/角色
管理单位(高校、院所)的仪器共享平台/中心:负责仪器的在线预约、使用管理和收费结算。
中小企业、初创团队:是主要受益方,能以可承受成本使用昂贵设备,降低研发门槛。
谋划:管理单位需转变“重购置、轻共享”观念,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用户应充分利用公共资源,避免重复购置。

部门/角色
科技部、财政部、中科院、教育部等联合推动,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对开放共享效果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
谋划:盘活存量科技资源,为全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支撑,是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普惠创新的体现。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中优化资源配置的具体措施,是6.1.2.6普惠性政策在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领域的延伸。
下游
1. 是6.1.4.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的必要条件支撑。
2. 共享服务数据是6.1.4.8评估科研单位服务社会贡献的参考。
3. 是培育6.1.4.10科学仪器设备产业国产化应用的市场。

6.1.4.8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改革科技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分类评价、同行评议。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活动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突出质量、贡献、绩效。

角色
• 所有被评价的科研人员、项目、机构。
地域:重塑整个科技界的“指挥棒”。

部门/角色
高校、院所、企业的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必须修订内部评价办法,落实分类评价,为“帽子”降温,为潜心研究创造环境。
谋划:评价导向决定科研行为。改革旨在引导科研人员追求“从0到1”的突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价值,而非追逐短平快成果。

部门/角色
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中科院、工程院等联合发文,推动各单位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谋划: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是6.1.4.4改革的核心。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在评价指挥棒上的集中发力,旨在纠正科技资源配置和人才发展中的扭曲现象
下游
1. 直接影响6.1.4.2项目立项、6.1.4.5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6.1.3.55)。
2. 是6.1.4.9科研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减少造假动机)。
3. 长期看,将重塑中国的科学文化和创新产出结构。

6.1.4.9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明确科研失信行为(如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代写等)的认定标准、调查程序、处理措施(如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取消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等)和申诉复核机制。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角色
• 涉嫌科研不端的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地域:覆盖所有科研活动参与者。

部门/角色
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办公室:承担案件调查的主体责任,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包庇。
谋划:科研诚信是生命线。单位需加强教育、预防和监督。个人必须坚守底线,失信将付出职业生涯的沉重代价。

部门/角色
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协等建立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督办理大要案,并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谋划:构建严肃的科研诚信体系,维护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科技界的公信力,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道德基础。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中构建良好创新生态的“净化器”,是6.1.4.8评价改革的配套保障(没有诚信,评价无意义)。
下游
1. 失信记录纳入6.1.1.19社会信用体系,影响其获得科研项目、职称、荣誉等资格。
2. 是6.1.4.8“破四唯”后,确保评价质量不滑坡的重要防线。
3. 处理结果公开,形成强大社会震慑。

6.1.4.10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布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实行企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是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

角色
• 中心的核心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合作单位。
地域:在创新资源集聚、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布局。

部门/角色
牵头建设单位(通常是行业龙头或地方平台公司):负责中心实体化运作,吸引顶尖团队,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题。
谋划:中心不是传统的研究所,必须直面市场,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论英雄。运营模式是最大挑战。

部门/角色
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和地方论证、批准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实行周期性绩效评估。
谋划:补齐国家创新体系“技术研发到产业化”的短板,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支撑产业迈向中高端。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国家队”。

上游:是6.1.4.1规划中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布局的重要举措,是连接6.1.4.2基础研究、6.1.4.3关键技术与6.1.4.5产业应用的关键枢纽
下游
1. 其研发成果可直接孵化6.1.2.32科创板企业或赋能现有6.2.4产业链。
2. 是6.1.4.66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顶级形态和示范。
3. 其成功与否是检验科技与经济结合深度的试金石。

6.1.4.11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管理办法

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支持。推行项目间接费用补偿机制、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扩大高校院所经费使用自主权、实施“包干制”试点等改革。

角色
• 科研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和科研管理人员。
地域:覆盖所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

部门/角色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审计部门:需建立适应新规的内控体系,确保资金使用“放得开、管得住、用得好”,同时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谋划:资金管理改革是“松绑”的关键。单位要用好自主权,完善内部制度,防范风险,让科研人员心无旁骛搞研究。

部门/角色
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制定,旨在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基于信任的绩效管理制度,压实单位法人责任。
谋划: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6.1.4.4改革的重要财政保障。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在科研经费管理领域的核心配套政策,是落实6.1.4.8“破四唯”后信任与激励原则的财政体现。
下游
1. 直接影响6.1.4.2、6.1.4.3等所有科技计划的实施效率和科研人员获得感。
2. “包干制”等试点是观察科研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微观窗口。
3. 是6.1.4.9科研诚信建设中经费使用诚信的重点监管领域。

6.1.4.12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推出了一系列“减负”组合拳,包括: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推行材料一次报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确保用于科研活动的实际时间等。

角色
• 一线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
地域:旨在为全国科研人员松绑。

部门/角色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应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将更多精力投入实际科研工作。同时需加强自律,确保“减负”不减质。
谋划:政策意图是让科研回归本质。单位内部管理也需相应优化,避免“上放下不放”,真正把时间还给科学家。

部门/角色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联合发文,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清理修改不符合规定的管理办法。
谋划: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表格多、报销繁、检查多等突出问题,营造潜心研究的制度环境。是6.1.4.4改革“最后一公里”的落实。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和6.1.4.11经费管理改革的具体化、操作化,是回应科研界关切的“暖心政策包”。
下游
1. 其执行情况是衡量6.1.4.4改革是否落地、科研人员是否有感的关键标尺。
2. 是6.1.4.8优化科研评价的配套条件(没有时间,何来高质量成果)。
3. 成效需要通过6.1.4.8科研产出质量和科研人员满意度来评估。

6.1.4.13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规范人类遗传资源(含材料、信息)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合理利用。是生物安全(6.1.4.18)和生物技术(6.1.4.1)发展的重要法规。

角色
• 生物医学研究人员、涉及人类样本的临床试验参与者。
地域:生物医药研发密集区监管重点。

部门/角色
医疗机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必须依法申请许可或备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伦理审查机制。
谋划:人类遗传资源是战略资源。企业进行国际合作研发或数据出境时,必须通过合规审批,否则将面临重罚。

部门/角色
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和监管,卫健委、药监局等协同。
谋划: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前提下,规范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体现。

上游:是《生物安全法》​ 的配套行政法规,是6.1.4.1规划中生物技术领域发展的基础性、安全性规则,涉及伦理主权
下游
1. 是6.1.2.93中概股(特别是生物医药公司)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关键环节。
2. 是6.1.4.5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和6.1.4.6专利申请(涉及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前置条件。
3. 是生物医药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敏感点。

6.1.4.14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规范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保存、汇交、共享、利用等活动。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提供共享服务。明确数据权益和安全责任,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角色
• 科研数据生产者、管理者、使用者。
地域:各科学数据中心和数据论文期刊。

部门/角色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数据中心:需建立数据管理计划,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用,并按时汇交。数据使用者应遵守引用和知识产权规范。
谋划:数据是新时代的“科研石油”。开放共享能避免重复采集、促进科学发现,但也需保护数据生产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部门/角色
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中科院等推动,建立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和标准体系,认定一批国家级科学数据中心。
谋划: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上游:是国家大数据战略科研范式变革(数据密集型科学)在管理政策上的回应,是6.1.4.7科研设施共享在数据维度的延伸。
下游
1. 是6.1.4.8推行“代表作”制度中数据论文作为成果形式的基础。
2. 是培育6.1.4.15数据要素市场和6.1.2.135数据产业的前提。
3. 是人工智能(6.1.4.16)训练的重要高质量数据来源。

6.1.4.15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

提出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 的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

角色
• 所有数据生产者、控制者、使用者、交易者。
地域:全国性、框架性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总纲。

部门/角色
各类企业(尤其是平台、运营商、金融机构等数据富集方):需厘清自身数据权利,探索合规的数据产品化和交易模式。
谋划:数据要素市场化是巨大机遇。企业需在保护隐私和安全前提下,创新商业模式,释放数据价值。

部门/角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发改委、网信办、工信部、央行等多部门协同落实。
谋划: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是6.1.4.1规划在数字时代的新拓展。

上游:是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要素领域的里程碑文件,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在新生产要素维度的深化,与6.1.2.131金融科技、6.1.2.135数据安全等紧密相连。
下游
1. 是各地建设6.1.4.15数据交易所、制定数据条例的直接依据。
2. 为6.1.2.138开放银行、6.1.4.16AI产业发展提供了关键制度供给。
3. 是未来6.1.4.5“数据”作为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的规则基础。

6.1.4.16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发展专项规划,确立“三步走”战略目标,部署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前瞻布局重大科技项目等任务。

角色
• AI研发人员、应用开发者、受AI影响的各行各业从业者。
地域: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是发展高地。

部门/角色
AI算法公司、应用企业、硬件厂商:在规划指引下,聚焦基础算法、关键器件、智能产品等方向进行研发和产业化。
谋划:企业需结合自身优势,在庞大的AI生态中找到定位。规划指明了国家支持的优先方向,是投资和创业的“指南针”。

部门/角色
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网信办等15个部门组建规划推进办公室,协调资源,推动规划落实。
谋划:抢抓AI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是6.1.4.1规划在AI领域的具体化。

上游:是6.1.4.1国家科技规划在颠覆性技术领域前瞻性专项部署,是引领6.1.4.3产业变革的先导性规划
下游
1. 催生了6.1.2.32科创板一批AI芯片、算法公司上市。
2. 是6.1.4.16治理、6.1.4.17伦理等规则的源头和需求方。
3. 与6.1.3.69AI对就业影响监测、6.1.3.137算法治理等政策紧密互动。

6.1.4.17

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与伦理审查办法

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和标准,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伦理审查和监管体系。

角色
• 从事前沿科技(基因编辑、脑机接口、AI等)研究的科研人员、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
地域:国家级伦理治理架构。

部门/角色
高校、院所、医院、企业的机构伦理委员会:是审查主体,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开展工作,对高风险研究进行严格把关。
谋划:伦理是科技创新的“护栏”。机构必须加强能力建设,科研人员必须接受伦理培训,确保科技向善。

部门/角色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审查办法。
谋划: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促进科技向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上游:是应对6.1.4.1前沿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顶层制度回应,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中“负责任创新”理念的体现。
下游
1. 是6.1.4.13人类遗传资源、6.1.4.16AI等具体领域研究活动的前置审查程序。
2. 伦理审查结果是6.1.4.2科研项目立项和6.1.4.5成果发布的重要依据。
3. 是参与6.1.4.18全球科技伦理治理的国内基础。

6.1.4.18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规范政府间、机构间、科学家个人等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参与和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如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鼓励合作研究、人员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在开放合作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角色
• 参与国际合作的科研人员、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地域:合作网络遍布全球。

部门/角色
科研单位、企业国际处/合作部: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申请国际合作项目,在合作中学习先进、贡献智慧、争取主导权。
谋划:开放创新是必由之路。合作中需坚持平等互利,保护知识产权,并利用国际资源解决自身发展难题。

部门/角色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牵头,中科院、基金委、外交部等协同,制定合作国别和领域指南,管理政府间合作项目。
谋划: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为解决全球性挑战贡献中国智慧,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上游: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是6.1.4.1规划中“开放创新”原则的实施路径。
下游
1. 是6.1.4.3国家重大专项获取国际智力资源、开展协同攻关的渠道。
2. 是6.1.4.6中国专利、标准“走出去”的铺垫。
3. 是6.1.4.19应对国际科技竞争和遏制的基础性工作。

6.1.4.19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针对6.1.4.5成果转化,细化科技成果评价价值、标准、方法、主体。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健全分类评价体系,推行市场化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坚决破除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角色
• 科技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投资机构。
地域:为各类技术交易、作价入股、奖励评定提供评价依据。

部门/角色
技术转移机构、评估公司、投资机构:是市场化评价主体,需发展专业评价能力,提供客观、公正的估值报告。
谋划:科学的评价是成果交易和转化的“定价之锚”。评价机构需建立公信力,其报告直接影响交易成败和价格。

部门/角色
科技部、教育部、知识产权局、国资委等联合发文,推动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体系。
谋划:破解科技成果评价难题,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健康发展。

上游:是6.1.4.5成果转化法和6.1.4.8“破四唯”评价改革的操作细则和关键配套,是连接6.1.4.6知识产权与6.1.2.10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桥梁
下游
1. 是6.1.4.5成果作价入股、股权奖励时确定份额的直接技术依据。
2. 是6.1.2.32科创板IPO中对核心技术进行估值和披露的基础。
3. 是引导6.1.4.2研发活动面向市场需求的“后评价”指挥棒。

6.1.4.20

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与支持机制工作方案

建立专门渠道和特殊机制,识别和支持具有突破性、非共识、高风险、高潜力的颠覆性技术项目。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小额起步、动态调整、长周期支持、宽容失败等管理模式,为“从0到1”的原始创新提供土壤。

角色
• 具有颠覆性想法的科研人员、初创团队。
地域:旨在全国范围内发掘“黑马”项目。

部门/角色
科研人员、小团队、初创公司:可积极申报,其想法即便不被主流认可,也有机会获得“种子”支持。但需准备应对高度不确定性和快速迭代。
谋划:这是给“异想天开”者的机会。申请者需清晰阐述技术颠覆性潜力和实现路径,而非堆砌传统指标。

部门/角色
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可能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或顶尖科学家进行项目发现和遴选,实行非常规管理。
谋划:应对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探索性,弥补传统计划管理在支持颠覆性创新方面的不足,为国家孕育未来战略技术。是6.1.4.2计划体系的重要补充。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鼓励探索和冒险精神制度试验田,是6.1.4.1规划应对未来产业颠覆性变革的前瞻性布局工具
下游
1. 是6.1.4.92“揭榜挂帅”机制在更早期、更前沿领域的应用。
2. 成功项目可能孵化出未来的6.1.4.3国家重大专项或6.1.2.32行业巨头。
3. 其管理模式是对传统科研项目管理(6.1.4.2)的“鲶鱼效应”冲击。

6.1.4.21 ~ 6.1.4.40 技术要素规则详表(研发机构、创新平台与产业技术)

编号

规则名称

规则配方详细说明

居民及居民中具体涉及的地域/角色/其他

企业及企业中具体涉及的部门和组织/个人的角色和职位及其上下游谋划

政府及政府中具体涉及的部门和组织/个人的角色和职位及其上下游谋划

关联模型/上游下游影响及其上下游谋划

6.1.4.2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规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布局、建设、管理、评估和调整。国家实验室聚焦跨学科、大协同的战略导向基础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侧重学科和行业前沿。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角色
• 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博士后、研究生等科研人员。
地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代表国家最高水平。

部门/角色
依托单位(高校、院所、企业):提供人财物保障,落实法人责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行业共性技术研发高地。
谋划:实验室是“金字招牌”,能吸引顶尖人才和资源。依托单位需给予充分自主权,支持其开展高风险、长周期研究。

部门/角色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实验室司)牵头规划、认定和评估,财政部给予稳定支持。
谋划: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核心支撑,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突破科学前沿和关键技术的“主力军”。

上游:是6.1.4.1规划中“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核心载体,是6.1.4.2重大研发任务和6.1.4.3专项的重要承担者
下游
1. 是6.1.4.7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之一。
2. 其原始创新成果是6.1.4.5成果转化的源头。
3. 评估结果与6.1.4.11稳定支持经费直接挂钩。

6.1.4.2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致力于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工程化瓶颈突破。任务是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角色
• 工程化研发人员、中试技术人员。
地域:产业技术创新链条的关键环节。

部门/角色
依托单位,特别是行业骨干企业:负责中心建设和运行,聚焦本行业瓶颈技术,进行工艺放大和系统集成,产出可产业化的工程方案。
谋划:中心是连接研发与产业的桥梁。企业可借此整合内外资源,加速自身技术升级,并向行业辐射。

部门/角色
国家发改委牵头规划、认定和评估,旨在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谋划: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强化工程化能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服务制造强国和产业基础再造。

上游:是6.1.4.2应用研究和6.1.4.5成果转化的重要承载平台,是衔接6.1.4.10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的中间环节
下游
1. 其工程化成果是6.2.4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的直接技术来源。
2. 是培育6.1.4.23制造业创新中心、6.1.4.24产业创新中心的基础。
3. 是6.1.4.28企业技术中心获取行业共性技术的重要渠道。

6.1.4.23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评估指南

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组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聚焦特定领域,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是国家级制造业创新平台。

角色
• 创新中心的研发、中试、运营团队。
地域:在制造业优势地区或集群布局。

部门/角色
股东单位(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共同出资,组建公司制法人,按市场化机制运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谋划:这是产业层面的“创新联合体”。企业需超越单个企业利益,以联盟形式攻克行业“卡脖子”技术,避免重复研发。

部门/角色
工信部(科技司)牵头,会同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认定和支持。实行“公司+联盟”模式,考核商业化目标。
谋划:应对全球制造业竞争,构建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的创新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是6.1.4.10技术创新中心的制造业版。

上游:是6.1.4.1规划中“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抓手,是6.1.4.3重大专项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出口
下游
1. 其商业化技术将直接赋能6.2.4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
2. 是6.1.4.28企业技术中心对接行业前沿技术的枢纽。
3. 是落实6.1.4.66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典型范式。

6.1.4.24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布局在战略性领域,旨在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培育新兴产业。功能更综合,不仅包括技术研发,还涵盖创业孵化、创新服务、产业投资等,是产业创新生态的构建者。

角色
• 产业生态内的各类创新主体(创业者、投资者、服务机构)。
地域:通常以一个核心城市或区域为载体。

部门/角色
牵头建设单位(地方平台、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需具备强大的资源整合和生态运营能力,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的创新共同体。
谋划:中心的目标是培育新产业、新业态。企业可借此获取前沿产业洞见、投资机会和合作伙伴,实现跨越式发展。

部门/角色
国家发改委牵头布局和认定,鼓励地方和社会资本投入,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6.1.4.25)的旗舰项目。
谋划:在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提前布局,构建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策源地”。

上游:是6.1.4.1规划培育“未来产业”的空间载体和生态平台,是6.1.4.10、6.1.4.23等平台的集成和升级
下游
1. 是6.1.2.10创投基金、6.1.2.32科创板企业的“苗圃”和“加速器”。
2. 是6.1.4.92“揭榜挂帅”机制中产业级需求的重要提出方。
3. 是观察区域6.1.4.25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潜力的风向标。

6.1.4.25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与政策

创新资源密集、体制机制活、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区域(如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等),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赋予其在科技金融、人才引进、成果转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的政策权限,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

角色
•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从业人员。
地域:21个国家自创区,是中国创新的“尖兵连”。

部门/角色
区内企业、机构:是“先行先试”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和试验者,可享受更灵活便利的科技政策(如股权激励、外籍人才绿卡、跨境资金流动等)。
谋划:企业应主动研究并用好用足特殊政策,抢占制度红利。示范区是政策创新的“压力测试区”。

部门/角色
科技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指导建设,授权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定期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
谋划: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辐射带动全国创新发展。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和6.1.2对外开放政策的区域集成试验平台,是6.1.4.1规划在空间上的重点部署。
下游
1. 先行先试政策成熟后,可向6.1.4.26高新区乃至全国推广。
2. 是6.1.4.93国际人才管理改革、6.1.2.101自贸账户等政策叠加的区域。
3. 是观察中国创新政策未来走向的“窗口”。

6.1.4.26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推动173家国家高新区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创新积分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角色
•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团队。
地域:覆盖全国各省市,是地方经济创新发展的主引擎。

部门/角色
高新区内企业:可享受土地、税收、人才等系列优惠政策。“创新积分”可用于获取信贷、项目支持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谋划:企业应积极申请高企认定,用好园区产业服务和政策资源。园区运营机构需从“房东”转向“创新服务集成商”。

部门/角色
科技部(火炬中心)宏观指导,地方政府是建设主体。实行“以升促建”,动态管理,对评价落后的予以警告或摘牌。
谋划:优化国家高新区布局,提升发展质量,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支撑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平台。

上游:是6.1.4.25自创区经验的推广和普及平台,是6.1.4.1规划中产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空间载体
下游
1. 是6.1.4.28企业技术中心、6.1.4.29孵化器的主要集聚地。
2. 高新区贡献了全国约一半的6.1.4.6专利申请和授权量。
3. 其综合评价排名是地方政府(6.2.1)科技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6.1.4.27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与运行方案

重大疾病领域,依托国内领先的医疗机构建设,聚焦临床研究和转化。任务是搭建协同研究网络和推广平台,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临床研究,产出诊疗方案、技术标准、创新产品,并推广应用。

角色
• 临床医生、医学研究人员、患者(受试者)。
地域:依托顶尖医院,网络覆盖全国。

部门/角色
牵头医院及其协同网络成员:需整合临床资源,开展高质量临床研究,推动研究成果向临床指南和产业转化。
谋划:是医院从“医疗中心”向“医学科技创新中心”转型的关键。能提升医院学术地位,并为医药企业(6.2.4)提供关键的临床试验支撑。

部门/角色
国家卫健委、科技部、药监局、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管理,是健康中国战略(模型7)的科技支撑平台。
谋划: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疾病防治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是6.1.4.5成果转化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化。

上游:是6.1.4.2重点研发计划“诊疗装备与生物医用材料”等专项的核心研究基地和转化出口,是6.1.4.13人类遗传资源合规使用的主场景
下游
1. 其研究成果是6.1.4.6新药和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关键证据。
2. 是6.1.4.5生物医药领域成果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策源地。
3. 是连接6.1.2.32科创板生物医药企业与临床需求的桥梁。

6.1.4.28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国家级认定。认定条件包括研发投入、人才队伍、创新成果、行业带动等。旨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角色
• 企业内部的研发工程师、科学家。
地域:认定企业分布在各行业龙头企业。

部门/角色
申报企业的研发、财务、战略部门:需系统规划技术中心建设,持续加大投入,完善创新体系。国家级认定是荣誉,更是责任。
谋划:认定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如进口科研设备免税),并争取承担国家项目。

部门/角色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认定和管理,实行运行评价和动态调整。
谋划:引导各种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是建设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关键。

上游:是6.1.4.1规划“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核心认定和激励工具,是6.1.4.2、6.1.4.3项目优先支持的对象。
下游
1. 是6.1.4.23制造业创新中心、6.1.4.22工程研究中心的潜在牵头单位。
2. 是6.1.4.6高价值专利培育和6.1.4.5成果转化的主力军。
3. 其运行评价结果与6.1.4.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联动。

6.1.4.29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规范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创业辅导、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实行认定和动态管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摇篮”。

角色
• 创业者、初创团队成员、孵化器运营团队。
地域:遍布全国,是双创生态的基础节点。

部门/角色
孵化器运营机构:核心是提供有价值的创业服务,而不仅仅是出租工位。盈利模式从租金转向“投资+服务”。
在孵企业/团队:应充分利用孵化器资源,加速产品验证和商业模式探索。
谋划:专业化、垂直化是趋势。运营方需深耕产业,构建产业资源网络。创业者应选择与自身领域匹配的孵化器。

部门/角色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级认定和指导,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管理。对绩效优秀的给予后补助。
谋划: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9.3.2)的重要支撑。

上游:是6.1.4.5科技成果转化和6.1.4.12科研人员创业的第一站,是6.1.4.26高新区、6.1.4.25自创区的核心功能单元
下游
1. 成功毕业的企业是6.1.4.30众创空间的优质项目源,也是6.1.2.10VC/PE的投资标的。
2. 是6.1.4.31大学科技园师生创业项目的承接平台。
3. 是观察区域创新创业活跃度的温度计。

6.1.4.30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对为早期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进行国家备案。特点是普惠、开放、网络化,是孵化器的前端延伸,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角色
• 更早期的创业者、自由职业者、大学生。
地域:社区、高校、旧厂房改造等,形态灵活。

部门/角色
众创空间运营方(可能是企业、机构或个人):营造开放协作的社区氛围,组织创业活动,提供基础服务,发掘潜在项目。
谋划:盈利模式更具挑战,需探索会员费、活动收入、早期投资等。核心是构建有黏性的创业者社群。

部门/角色
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标准,实行备案制而非认定制,降低门槛,鼓励多元化发展。
谋划: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是双创的“毛细血管”和“土壤”。

上游:是6.1.4.29孵化器的项目“蓄水池”和筛选前端,是6.1.4.5成果转化和6.1.3.12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实践场
下游
1. 成长性好的团队可进入6.1.4.29孵化器进一步孵化。
2. 是6.1.4.31大学科技园服务校外创业者的补充。
3. 是培育6.1.3.18新就业形态和6.1.3.70零工经济的线下聚集点。

6.1.4.31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依托高校,整合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功能。是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延伸,促进科教资源开放共享。

角色
• 高校师生(教授、博士生、毕业生)创业者、高校技术转移人员。
地域:依附高校,是环高校创新经济圈的核心。

部门/角色
依托高校:需在管理体制、成果处置、人员兼职等方面给予科技园特殊政策,将学科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入园师生企业:可利用母校的实验室、专家、品牌等资源,实现“从实验室到市场”的快速迭代。
谋划: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反哺”教学科研、实现价值闭环的关键。需处理好与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6.1.4.5)的关系。

部门/角色
科技部、教育部联合认定和管理,旨在促进高校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评价指标突出转化成效人才培养
谋划: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要支撑。

上游:是6.1.4.5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阵地和加速器,是6.1.4.7大型仪器共享面向创业者的重要出口
下游
1. 是6.1.4.29孵化器、6.1.4.30众创空间的重要类型和高质量项目源。
2. 是6.1.4.66产学研合作和6.1.4.28企业技术中心与高校对接的便捷平台。
3. 是观察高校创新活力和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的窗口。

6.1.4.32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指引

针对近年来涌现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研发机构(如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等),建立备案和绩效评价机制。旨在认可和支持这类机制灵活、面向产业的创新生力军。

角色
• 新型研发机构的负责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
地域: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先行探索,全国推广。

部门/角色
新型研发机构自身:其“新”在于去行政化、强激励、重实效。需探索可持续的“自我造血”模式,平衡公益性与市场性。
谋划:这类机构是科技体制改革的“尖兵”,可大胆尝试项目经理制、团队持股、孵化企业等,但需防范风险,明确法律边界。

部门/角色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和初步评价,科技部进行宏观指导。评价侧重成果产出、产业贡献和运行机制创新。
谋划: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丰富国家创新体系形态,探索更高效的研发组织模式,是6.1.4.4改革的实践产物。

上游:是6.1.4.4科技体制改革培育创新主体多元化的直接成果,是6.1.4.1规划鼓励的“四不像”机构(不像大学、研究所、企业、事业单位)。
下游
1. 是6.1.4.10国家技术创新中心、6.1.4.23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重要潜在建设或运营主体。
2. 其成功经验可为6.1.4.21传统国家实验室、科研院所改革提供借鉴。
3. 是吸引6.1.2.10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重要载体。

6.1.4.33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的机构(如高校TTO、市场化技术转移公司、科技咨询公司等)进行国家级示范机构的认定和培育。旨在发展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角色
• 技术经纪人、技术评估师、专利代理人、技术投融资顾问。
地域:技术交易活跃的地区机构较集中。

部门/角色
技术转移机构:核心能力是“识别技术价值+匹配市场资源”。需培养复合型技术经理人队伍,提供从评估、谈判、融资到落地的一站式服务。
谋划:技术转移是“慢工出细活”,机构需耐得住寂寞,建立信誉。市场化机构需探索可持续的佣金或股权回报模式。

部门/角色
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司)负责认定和指导,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谋划:弥补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服务短板”,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业,是6.1.4.5成果转化法有效实施的关键支撑。

上游:是6.1.4.5成果转化生态的“催化剂”和“连接器”,是连接6.1.4.6知识产权与6.1.2.10资本市场的专业中介
下游
1. 是6.1.4.19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主要提供方。
2. 是6.1.4.34中试平台、6.1.4.35概念验证中心服务的“导流”入口。
3. 是6.1.4.36技术合同登记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协助落实者。

6.1.4.3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与建设指引

支持建设为实验室成果走向产业化提供工艺放大、熟化、工程化、产品化服务的开放式、专业化中试基地。解决“样品-产品-商品”转化过程中的工程验证、成本控制、标准制定等瓶颈。

角色
• 中试工程师、工艺专家、质量检测人员。
地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或专业化园区建设。

部门/角色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需投入重资产,建立专业团队和质量管理体系。可向需求方提供有偿服务,或通过“中试+投资”模式分享成功收益。
谋划:这是高风险、高投入但社会效益巨大的环节。运营方需建立清晰的知识产权和风险分担机制。

部门/角色
科技部、工信部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备案和管理。是补齐6.1.4.5成果转化链条“中试空白”的关键举措。
谋划: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提高转化成功率,特别是支撑硬科技和制造业领域的技术产业化,是产业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游:是6.1.4.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1.4.3重大专项成果走向市场的必经之路,是6.1.4.22工程研究中心功能的社会化、开放化
下游
1. 成功中试的项目是6.1.4.28企业技术引进和6.1.2.10风险投资的“香饽饽”。
2. 是6.1.4.23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行业服务的核心能力之一。
3. 是6.1.4.5成果作价入股时技术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

6.1.4.35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在高校院所内部或周边,设立支持极早期科技成果(创意、原理样机)进行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初步验证的机构。提供种子资金、创业辅导、原型制作、市场调研等服务,推动“想法”变成可融资的“项目”。

角色
• 有创业想法的教授、博士生、科研人员。
地域:从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顶尖高校开始试点。

部门/角色
依托高校/院所:出资设立种子基金,组建由技术、投资、市场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筛选和支持有潜力的概念。
谋划:这是“死亡谷”的最前端干预。高校需容忍失败,营造鼓励探索的氛围。是挖掘“沉睡专利”、激发科研人员创业意愿的有效手段。

部门/角色
科技部、教育部、基金委鼓励试点,地方科技部门配套支持。是完善“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孵化-产业化”全链条的最前端布局
谋划:填补从实验室基础研究到市场化产品孵化之间的空白,提高科研人员创业成功率,孕育更多原创性、颠覆性创新。

上游:是6.1.4.2基础研究类项目成果的“第一推动力”,是6.1.4.20颠覆性创新项目的“探路者”。
下游
1. 验证成功的项目可直接进入6.1.4.31大学科技园或6.1.4.29孵化器。
2. 是6.1.4.30众创空间内高质量、高技术含量项目的来源。
3. 是6.1.2.10天使投资机构进行“源头捕获”的重要合作平台。

6.1.4.36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规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类合同的认定登记程序。经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方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是技术市场管理和政策落实的基础环节。

角色
• 技术交易双方(企业、高校、个人)的合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地域:各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部门/角色
技术交易卖方:需确保合同内容真实、规范,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要求,以便买方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交易达成。
谋划:规范的合同登记是享受政策红利的凭证。企业应将其纳入技术交易的标准流程,避免因不合规无法享受优惠。

部门/角色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规则,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办理。
谋划:规范技术市场秩序,落实国家鼓励技术交易的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创新成本,促进技术要素流动。是6.1.4.5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上游:是6.1.4.5成果转化各类活动的契约形式和法律凭证,是6.1.4.6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载体
下游
1. 登记数据是6.1.4.37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和监测的核心来源。
2. 是税务部门(7.3.1)落实7.2.2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
3. 是观察区域技术交易活跃度和创新经济规模的基础指标。

6.1.4.37

全国技术市场管理与统计监测系统运行规则

建立覆盖全国的技术合同网上登记与统计分析系统,实时监测技术交易流向、领域、价格、主体等信息。为政策制定、区域创新监测、技术预测等提供数据支撑。

角色
• 技术合同登记员、技术市场统计人员、政策研究者。
地域:全国联网,数据汇聚至科技部。

部门/角色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数据录入的源头,需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数据分析公司、研究机构:可利用脱敏后的宏观数据进行市场分析和咨询服务。
谋划:高质量的数据是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的“晴雨表”。各方应共同维护数据质量。

部门/角色
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司)建设和管理全国系统,制定统计标准,发布年度全国技术市场统计报告。
谋划:提升技术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对技术要素流动的宏观把握和精准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决策支持。

上游:是6.1.4.3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信息化和集成平台,是6.1.4.4科技治理数字化转型(6.1.4.106)在技术市场领域的体现。
下游
1. 统计数据是评估6.1.4.5成果转化政策效果、6.1.4.25自创区/高新区发展质量的关键量化指标。
2. 是6.1.4.15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潜在应用场景(技术交易数据产品)。
3. 是开展6.1.4.38技术预测和路线图研究的基础数据库。

6.1.4.38

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研究与编制指南

组织政、产、学、研、用、金多方专家,对未来5-15年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发展愿景、目标、关键技术和实现路径进行系统研究和描绘,形成“技术路线图”。用于指引研发投入、产业布局和政策制定。

角色
• 参与编制的技术专家、企业家、投资家、政策专家。
地域:通常是针对全国性重点产业。

部门/角色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往往是路线图编制的主要承担者或深度参与者,借此凝聚行业共识,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
谋划:企业应积极参与,在路线图中找准自身定位和机遇,避免战略误判。路线图是行业“导航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部门/角色
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等产业和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或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研究,并推动路线图的应用。
谋划:加强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和系统性谋划,减少盲目性和重复投入,是实施6.1.4.1国家科技规划和6.1.4.16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

上游:是6.1.4.1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在产业技术层面细化和具体化,是6.1.4.2、6.1.4.3项目指南制定的重要输入
下游
1. 是6.1.4.23制造业创新中心、6.1.4.28企业技术中心确定研发方向的指引。
2. 是6.1.2.10创业投资和6.1.2.32资本市场判断赛道价值的重要参考。
3. 是6.1.4.39专利导航和6.1.4.40标准布局的先导性研究。

6.1.4.39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指引

引导企业,特别是行业骨干企业,制定系统性、前瞻性的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内容包括技术环境分析、核心竞争力评估、技术发展目标、重点研发方向、资源配置计划、体制机制保障等,将创新提升到企业战略高度。

角色
• 企业CEO、CTO、战略规划部门、研发部门负责人。
地域:企业自身行为,但受国家政策引导。

部门/角色
企业高层管理者:必须亲自领导制定,确保创新战略与公司总体战略一致,并建立相应的预算、考核和激励机制予以落实。
谋划:清晰的创新战略能避免研发资源分散和短期行为,特别是在面临技术变革时,是企业持续竞争力的保证。

部门/角色
工信部、国资委、科技部等部门通过政策宣贯、培训、示范案例等方式引导,并将创新战略作为6.1.4.2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参考内容。
谋划:推动企业从“机会驱动”创新转向“战略引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上游:是6.1.4.1国家规划和6.1.4.38产业路线图在微观企业层面的承接和落地,是企业落实6.1.4.4“创新主体地位”的顶层设计文件
下游
1. 是指导6.1.4.6专利申请布局、6.1.4.28技术中心建设、6.1.4.5产学研合作的核心纲领。
2. 是6.1.2.34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研发类)规划的依据。
3. 是评估企业长期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要维度。

6.1.4.40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

定期发布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清单,明确技术描述、主要参数、研发目标和预期效益。旨在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向这些瓶颈领域聚集,协同攻关。

角色
• 行业内研发机构和企业。
地域:指南覆盖全国相关产业。

部门/角色
行业内企业、研发机构:可对照指南,评估自身技术差距,调整研发方向,或寻找合作伙伴共同攻关。指南是获取政策支持(如6.1.4.2项目)的重要方向标。
谋划:企业应关注指南动态,将解决行业共性难题与提升自身竞争力结合。参与攻关有助于确立行业技术领导地位。

部门/角色
工信部牵头,会同行业协会、专家编制和发布,是实施6.1.4.1产业技术政策、6.1.4.23制造业创新中心布局的直接依据和细化清单
谋划:明确主攻方向,破解产业发展瓶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是政府引导市场创新资源的有效工具。

上游:是6.1.4.38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的核心产出和应用,是6.1.4.1规划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任务的具体化和年度化
下游
1. 是6.1.4.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1.4.3重大专项指南编制的重要来源。
2. 是6.1.4.92“揭榜挂帅”机制中“榜”的技术需求来源之一。
3. 是6.1.4.6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重点技术领域。

这些规则聚焦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载体(国家实验室、工程中心、创新中心)、区域创新高地(自创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与中试体系(技术转移机构、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市场基础制度(合同登记、统计监测)以及产业技术规划引导(路线图、企业创新战略、共性技术指南),共同构成了覆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商业化”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和服务网络。

6.1.4 技术要素规则体系深度构建规划与初步展开

技术要素规则体系完整架构

技术要素规则体系是围绕“知识、技术、数据”的创造、保护、交易、应用和治理展开的。其顶层架构可概括为以下八大支柱、数十个核心领域、数百个子领域

支柱编号

支柱名称

核心领域 (示例)

子领域/规则方向 (示例)

预估规则条目潜力

P1

国家创新体系与战略规划

1.1 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与评估
1.2 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1.3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
1.4 中央科技委与决策机制
1.5 科技安全与风险防控体系

各类专项规划(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办法、实验室体系重组方案、新型举国体制实施方案、科技决策咨询制度等。

500-800

P2

研发活动管理与资源配置

2.1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基础研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
2.2 科研经费与资产管理
2.3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2.4 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
2.5 科技报告与成果管理

各类计划管理办法、经费“包干制”细则、绩效评价指引、大型仪器网络平台规则、科学数据分级分类标准、科技报告呈交制度等。

800-1200

P3

知识产权全链条治理

3.1 知识产权创造与申请(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等)
3.2 知识产权审查与授权
3.3 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仲裁、调解)
3.4 知识产权运用与运营(转让、许可、质押、证券化、导航)
3.5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信息
3.6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

高价值专利培育指南、快速预审与维权规程、知识产权法院诉讼规则、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办法、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海外纠纷应对指南、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等。

1500-2000

P4

技术转移与成果产业化

4.1 科技成果权属与收益分配
4.2 技术市场与交易体系
4.3 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4.4 中试熟化与概念验证
4.5 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
4.6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细则、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家级孵化器评价标准、中试基地建设规范、产学研联合创新体备案办法、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

1000-1500

P5

产业技术政策与标准引领

5.1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政策
5.2 产业基础再造与产业链协同
5.3 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培育
5.4 技术标准体系(国标、行标、团标、企标)
5.5 质量基础设施(NQI)
5.6 行业监管与准入(电信、医药、能源等)

集成电路/软件产业专项政策、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指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规范、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

1200-1800

P6

数据要素与数字技术治理

6.1 数据基础制度(产权、流通、收益、治理)
6.2 数据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
6.3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6.4 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
6.5 新一代信息技术(5G、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应用监管
6.6 平台经济与算法治理

数据产权登记办法、数据交易场所管理规则、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人脸识别应用规范、生成式AI服务管理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规定、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算法备案与透明要求。

2000-3000 (重点领域)

P7

前沿科技与未来产业监管

7.1 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基因编辑、合成生物、脑机接口)
7.2 量子信息科技
7.3 空天海洋技术
7.4 先进能源与材料
7.5 未来网络与通信
7.6 科技伦理审查与治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基因编辑研究审查指南、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商业航天发射许可、深远海开发规则、聚变能研发规划、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审查办法、特定领域研究禁止清单。

800-1500

P8

创新生态与环境建设

8.1 科技人才与评价激励
8.2 科技金融与财税支持
8.3 区域创新与集群发展
8.4 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
8.5 科学技术普及
8.6 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

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改革方案、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科技创新基金引导办法、国家自创区/高新区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普法实施细则、国际大科学计划参与指南、出口管制与实体清单应对。

1000-1600

P6.1 数据基础制度

编号

规则名称

规则配方核心要点

居民角色

企业部门/谋划

政府部门/谋划

关键关联

6.1.4.61

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产权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登记内容、登记效力、变更注销、信息查询等。为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利提供公示和证明。

个人数据主体可查询自身数据被登记情况。

企业数据管理部门需对拟交易或入表的资产进行登记。登记是数据资产“确权”的第一步,有助于后续融资和交易。

国家数据局牵头制定,地方数据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承办。旨在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运行的初始基础设施。

上游:6.1.4.15“数据二十条”;下游:6.1.4.42知识产权运营平台、6.1.4.48融资。

6.1.4.62

数据资产评估指引

制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参数选取、报告规范。涵盖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在数据资产的适配应用,解决数据“定价难”问题。

个人数据价值评估的参与者(如数据收益分红参考)。

企业财务、数据部门在数据资产入表、交易、融资、出资时,需委托评估。指引是评估师的作业标准。

财政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为数据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和交易定价提供技术依据。

上游:企业会计准则;下游:6.1.4.36技术合同认定、6.1.4.49证券化。

6.1.4.63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指引

规范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明确在企业、个人、平台、政府等多方参与的数据流通利用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机制。探索“数据分红”、“数据收益权”等模式。

个人作为数据提供者,可能获得收益分享。

平台企业需设计合规的收益分享方案,平衡商业利益与用户权益。涉及数据采集的合规性审查。

国家数据局、发改委牵头研究,旨在让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促进共同富裕。

上游:6.1.4.15“数据二十条”;下游:6.1.2.161金融支持共同富裕、平台经济监管。

6.1.4.64

数据交易场所管理规则

对从事数据交易服务的场所(数据交易所、中心)进行准入管理、运营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要求交易场所建立登记、结算、信息披露、争议处理等制度。

不直接面向居民,是交易基础设施。

数据供需方通过合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可降低法律风险。场所的信用和流动性是关键。

国家数据局负责制定统一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协同监管。防止无序炒作,保障合规流通。

上游:6.1.4.15;下游:6.1.2.154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6.1.4.65

数据(算法)定价与交易合同范本

发布数据产品、数据集、算法模型等交易的标准合同范本。明确标的描述、权利许可、交付方式、价款支付、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合规保证等,降低交易摩擦。

个人作为数据许可方签订协议时参考。

企业法务、数据部门在交易时可直接采用或参考,提高谈判效率,防范合同风险。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推广,是活跃数据交易市场的基础性服务。

上游:6.1.4.36技术合同认定;下游:6.1.4.33技术转移服务。

P6.4 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

编号

规则名称

规则配方核心要点

居民角色

企业部门/谋划

政府部门/谋划

关键关联

6.1.4.66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提供生成式AI服务(面向公众)进行规范。要求训练数据、算法、内容合规;进行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显著标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护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

AI服务使用者,需知悉内容为AI生成。

AI服务提供商(大模型公司)是责任主体,需完成备案和安全评估,建立内容过滤和投诉机制。

国家网信办、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监管。平衡创新发展与安全风险。

上游:6.1.4.16AI规划;下游:6.1.4.135数据安全、6.1.4.137算法治理。

6.1.4.67

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伦理规范

提出AI研发应用全生命周期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如人类主导、公平公正、透明可释、隐私保护、责任明确等)。为行业自律和监管提供价值尺度。

受AI决策影响的个体权益保护的依据。

AI企业伦理委员会需据此制定内部准则,在产品设计、数据训练、算法开发中嵌入伦理考量。

科技部、国家新一代AI治理专委会发布。是“软法”引导,为“硬法”监管奠定基础。

上游:6.1.4.17国家科技伦理;下游:6.1.4.103AI伦理审查。

6.1.4.68

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指南

对国家算力网络、智算中心、超算中心等AI算力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建设、绿色低碳、互联互通的指引。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间接受益于更高效、低成本的AI服务。

地方政府、电信运营商、企业建设智算中心需符合布局和能效要求。芯片、服务器厂商关注技术路线。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数据局等统筹。是“东数西算”工程在AI算力层面的细化。

上游:6.1.4.1新基建规划;下游:6.1.4.59工业互联网、6.1.4.7设施共享。

6.1.4.69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规范

对用于训练AI模型的数据资源的采集、清洗、标注、质量评估、安全管理、共享开放等环节提出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旨在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

个人数据被用于训练时的合规性要求。

数据标注企业、AI研发机构需建立规范的数据管理流程,确保数据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工信部、国家数据局指导,相关标准化组织制定。是AI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

上游:6.1.4.61数据分类分级;下游:6.1.4.66生成式AI管理。

6.1.4.70

人工智能安全检测与评估体系框架

建立针对AI系统的安全检测评估体系,涵盖算法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内容安全、社会伦理影响等维度。明确评估机构、流程、标准和结果应用。

通过评估的AI产品和服务更可信。

AI企业需在产品上市或重大更新前,通过第三方或自评估,识别和化解安全风险。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推动建立。是AI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技术抓手。

上游:6.1.4.142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下游:6.1.4.46快速协同保护。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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