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AI产品到底该做算法备案还是大模型备案?附法条
算法备案——
算法备案归属中央网信办,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中进行申请,全程线上办理。所有面向境内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主体必须全部进行备案,是生成合成类人工智能产品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具有强制性。
哪里体现强制性?请看下方法条。
法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17条明确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除此之外,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19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再来看一下上面两个法条都有提到的上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对于算法备案的表述,见第四章监督管理的第24-26条:“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那么如果未进行算法备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请看以下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18条:“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20-21条:“第二十条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21-22条:“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31-33条:“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话说回来,目前国家非常注重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人性化执法,只要你不是蓄意违法、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较大影响的;一般情况下不会上来就罚款,惩戒措施主要以约谈下架整改为主。
大模型备案(登记)——
大模型相关管理工作,目前主要由属地网信部门负责开展,通常在企业所在地申请,整体流程以线下材料审核与实地审查为主。根据当前各地实践情况,通常区分为“备案”与“登记”两类情形:具备自研特征的大模型,可以走大模型备案路径;基于第三方能力构建的模型或产品,则只能采用大模型登记方式进行报备。
从制度逻辑上来看,大模型备案/登记更偏向于一种本地人工智能技术产业的能力画像与风险评估机制,重点在于摸清管辖属地当地企业的模型来源、训练方式、能力边界及安全措施。因此,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其强制属性,但它依然是地方对于大模型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在实际合规场景中,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完成算法备案后,企业已具备对外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基础合规条件。在此基础上,是否进一步开展大模型备案/登记,往往需要结合业务形态、模型来源、应用场景以及属地监管要求综合判断。
也正因如此,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监管实践中,对大模型管理的推进节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有的地区会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相关登记或备案工作,以提升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的规范化水平;也有一些场景下,监管重点仍然首先落在算法备案及内容安全责任的落实上。
那么问题就来了:
Q: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企服机构在大肆推大模型备案,说大模型备案也具有强制性?
A:因为大模型备案服务市价比算法备案高5-10倍。
Q:为什么大模型备案这么贵?
A:从市场服务角度来看,由于大模型相关工作在材料准备、沟通协调及周期投入上通常更为复杂,成本更高;另外有能力自研大模型的企业客户,也更有钱。
Q:既然大模型备案没有强制性,那为什么这么贵还有人做?
A:大模型备案必须纯自研算法才能做,他比算法备案更能突出公司实力,在懂行的人眼里,如果两个产品一起竞标,只有算法备案的产品讲出花来,也没有一个大模型备案更能体现公司的自研水平。另外,只要有条件,我们也建议多多支持和配合地方监管政策,促进我国大模型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最后告诉大家,普通大众对于相关的监管政策不明确是正常的,想知道自己的产品到底要不要做备案,做哪种备案,可以直接问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他们会告诉你最权威最官方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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