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目录下有个可执行的文件:example。需使用./example来执行他(就是要指明路径),而不能仅用example。一直纳闷这么做是否有点多此一举。明明已经是在当前目录下了为何还要用./

原因:
      先说dos,如果在dos下执行一个文件,缺省情况下是先在当前目录下寻找,找不到的话在再PATH环境变量中寻找。而linux下运行可执行文件的逻辑是直接只在环境变量中寻找。要执行一个可执行文件要么其在PATH路径中,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写文件名;要么指明完整路径。(一直以WIN上的观念来理解,以为会搜索当前目录,所以直接敲可执行文件的名字,老是报command not found!)所以如果某个可执行文件不在环境变量设置的目录下面的话。就不能直接使用其文件名来运行(即使在当前目录下也不行),需指定文件路径(相对和绝对都可)。要想在当前目录下直接写文件名,可将“./”加入PATH,但一般不建议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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