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PL-3.0(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是一种开源软件许可证,它是GPLv3的一个变种,主要针对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应用程序。与GPL类似,AGPL也基于 copyleft 原则,但其对源代码分发的条款更加严格。以下是AGPL-3.0的主要限制:

1. **网络交互要求**:
   - AGPL不仅要求当你分发包含AGPL代码的软件副本时必须提供源代码,还规定如果你通过网络提供软件作为服务(SaaS),使得用户可以远程交互或使用该软件的功能,则用户也有权获取到该软件的完整源代码。

2. **修改后的再分发**:
   - 如果你修改了使用AGPL许可的软件,并将修改后版本部署在服务器上运行,即使你没有直接分发二进制文件,只要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访问你的服务,你就必须在用户请求时向他们提供修改过的源代码。

3. **衍生作品**:
   - 对于任何基于AGPL软件创建的衍生作品,无论以何种形式分发或提供服务,都必须遵循相同的许可条款,即必须公开源代码并允许他人自由地使用、复制和修改。

4. **专利授权**:
   - 类似GPL,AGPL也包含了反专利陷阱条款,要求所有获得软件的实体同时获得相应的专利使用权。

5. **合并工作**:
   - 如果你将AGPL许可下的软件与其它软件合并,且它们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工作,那么整个工作都必须采用AGPL许可。

6. **协议遵从性**:
   - 使用AGPL软件的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遵守协议的所有条款,包括提供适当的版权通知和许可证文本。

简而言之,AGPL的关键在于它扩大了“分发”这一概念,使其覆盖到了通过网络提供软件服务的情况,从而确保了即便是以网络服务形式使用的自由软件,其源代码也能保持开放和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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